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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盛鑫宁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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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经理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怎么办?法院强制执行来帮忙,快来了解一下。
典型案例之一
案件详情: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乙某支付原告16万余元,判决生效以后,乙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甲某向和硕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通过各种渠道联系被执行人乙某均无结果,其居住地早已人去楼空,查询其名下也无可执行财产。经多方调查,掌握到乙某在乌鲁木齐的线索。承办法官立即出发前往乌鲁木齐寻找乙某,在当地派出所的帮助下,查到乙某的出租房所在位置。2024年7月1日下午,执行干警前往乙某所在的出租房,终于找到乙某。承办法官对其逃避执行的行为严厉批评,并告知其法律后果,乙某仍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最终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乙某采取拘留15日司法惩戒措施。被拘留8日后,乙某主动与家属、朋友联系筹款,偿还欠款9万元,最终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式结案。
典型案例之二
案件详情: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借款超十年未归还,经法院判决后,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无奈,只好向和硕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其外出工作常年不在和硕县居住,便采取了电子送达,但被执行人认为自己远在喀什,巧言拖延,企图继续逃避执行。
为尽快执结本案,承办团队驱车赶赴喀什,最终找到了被执行人。经过执行团队耐心释法析理后,其本人意识到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将30,000余元涉案欠款全部汇入法院一案一账户中,该案件顺利执结。
执行是维护公正司法的最后“一公里”。以上两起案例均为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典型。无论是何种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明显的拒执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被执行人,无论有无履行能力都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来源:和硕县人民法院 刘武桂
编辑:苗苗 | 审核: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