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130083965
名称:盛鑫宁德讨债公司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兰路8号
电话:
手机:18130083965
联系人:李经理
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执行机构的职责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因此,恢复执行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当事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非有权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即使当事人约定“执行和解协议有执行力,一方可以据此请求执行”,也不能直接产生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