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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宁德讨债公司 作者:https://nd.hflmwl.com/ 日期:2024-07-10 09:01:59 浏览:24
    问:2021年6月,我和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为我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果到期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房产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来赔偿损失。房产公司于2023年7月份已交付房屋,房产公司因为自身原因,到现在都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请问因房产公司原因,不能按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我能向其主张赔偿损失吗?



    余炼炼律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结合合同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期限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因为房产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房产公司逾期办证的行为属于违约。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产公司应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约定来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宁德要账公司醒: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数额较大,商品房买卖交易的买受人应认真核实合同条款,对合同条款都要有清晰的认识。当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标题:宁德要账公司阐述房产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能要求赔偿吗?
    网址:https://nd.hflmwl.com/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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