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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常常出现同一受害人遭受多处人身损害,被鉴定有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那么在此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应该如何确定呢?
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就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作出判决,未采纳保险人关于原告虽有多个伤残仍应按一个赔偿的意见,判决以其中最重的八级伤残为基数,增加赔偿指数。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1日,龙某驾驶自己的小型客车与前方余某驾驶的三轮车追尾,事故导致余某腰部、胸部、颈部等部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规定,负全责,余某无责。”余某受伤后被鉴定为:腰1、4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八级;胸1、3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九级;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十级。
龙某为其小轿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湖北恩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之内。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解决,余某于2024年4月18日向建始法院起诉,要求龙某、保险公司恩施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
争议焦点
三方均同意以湖北省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990.00元标准进行计算,保险公司恩施分公司只同意按最重的一个伤残等级8级赔偿20余万元,余某要求在8级伤残的基础上增加赔偿指数。
判决结果
建始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损害赔偿以填平为原则,受到多大损害,就应当获得多少赔偿。余某存在多部位致残等级,仅按一个伤残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明显不妥,应在其最重的伤残等级8级的赔偿指数(30%)的基础上增加5%的赔偿指数,以此计算余某的残疾赔偿金为236197.50元。加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建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恩施分公司共计赔偿余某289575.17元。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即是对不同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损失的量化。当存在多部位伤残时,仅按一个赔偿残疾赔偿金,无法填平被害人损失,于法不符。
因此,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在最重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赔偿指数的方法,该做法已得到广泛认可,如《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8年4月18日 鄂司鉴协[2018]6号)4.2 “多伤多残的伤残赔偿指数评定:当存在多部位致残等级时,应在鉴定意见中分别列出;若委托人要求的,可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十级为2%、九级3%、八级4%、七级5%、六级6%、五级7%、四级8%、三级9%进行叠加,但增加赔偿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宁德要账公司栏目丨建法课堂(第45期)
供稿丨黄志佳
编辑丨罗立承(实习)
审核丨张浩然
签发丨覃正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