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江某在某医院产下一男孩。此后,江某总感觉下身疼痛,不能行走。随后,江某到某妇产科医院诊断,结果令人大吃一惊:原来由于其产生时宫颈出血,当班护士便将一块纱布摁在其流血处为止血,忘记取出。江某因此患上了严重的阴道炎。针对这一结果,江某向其生产的医院讨要赔偿,医院应当赔偿吗? 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院护士将纱布遗留在江某体内,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规范,其行为有明显的过失,并且造成了江某人身损害的后果,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颜女士怀孕期间进行了5次B超检查,检查报告除第一次显示胎儿结构正常外,其余4次均显示胎儿结构不正常。但诊治医生每次都是随手注明“B超显示正常”。颜女士十月怀胎产下男婴,却发现婴儿没有右下肢。颜女士以医院侵害其“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现胎儿异常后,应当能够预见到不做进一步产前诊断,可能会导致婴儿肢体残缺,却没有作进一步的产前诊断,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并最终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存在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一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2008年6月,方某觉得身体不适,一周内先后去了三家医院诊疗,但结果未明。一周后又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发现颈髓受损,需要手术治疗。房某认为前三家医院诊断不明,延误了其治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前三家机构的确存在诊断不明的过错。但是,任何一家的行为均尚未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方某应该如何主张赔偿? 应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通盘考虑,对整个治疗过程中各接诊医院行为进行鉴定,确定各医院在造成患者的伤害结果中所占的“份额”大小,分清主次责任,以明确各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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